进料加工出口退税政策

从1995年7月1日起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先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报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抵扣。货物出口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免抵税额时,也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并予扣减。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对其进口料、件应先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报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准许其在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时,按规定的征税税率和退税率差扣减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一、办理退税的流程如下:

1、由纳税人携带有关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登记表;

2、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申报;

3、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4、批准后,核发给企业退税登记。

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二、个税退税的条件如下:

1、上一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上一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