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43万打官司遭驳回一事,哪些细节值得关注?

借出43万打官司遭驳回一事,哪些细节值得关注?

欠债还钱本就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但是最近台州临海市的王女士却因向朋友借款43万元而无法讨回。无奈之下,王女士将朋友起诉到了法院,但是法院却无法为王女士讨回43万元的借款。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借款的情况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借款但是未约定还款的期限;另一种是借款但是约定了还款期限。在法律上规定对于未规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进行催讨欠款。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债权人与债务人虽然没有设定具体的还款期限,但是这并不代表就可以无限期的拖欠。法律规定这类没有设定期限的借款的诉讼时效自借款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从欠条的内容看,王女士这种情况是符合第二种情况。约定了还款期限的欠款,欠条中明确写出三年内还本付息,但是债务人因很多理由一再推脱不还给王女士钱。该欠条是从2008年5月31号结束的,本应该在2011年5月31号全部归还。而到现在为止,该欠条已经经过了十多年,因此王女士错过了有效的诉讼时效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抗辩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需要对时效期间内发生的中止中断情形提供相关证明。但是王女士却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明,证明自己在诉讼时效期内向债务人催款的证明。因此,法院判决王女士必须撤诉,无法为王女士讨回43万元的欠款。

由此可以看到,即使手持借条这样的铁证,但是如果忽视自己的法律权利而不去重视,也可能会吃大亏。所以小编在此要提醒大家,一定要关注自己的法律权益,不要等事情发生了才知道去维权,到那时已经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