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发票属于法律事件吗

法律主观:

1.提供的发票不盖发票专用章发票 经常有 公司 财务人员问:公司取得A市 国税 局出租车发票,但是未加盖发票专用章,只有国税局发票专用章,这样的发票可以税前列支吗?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和国国务院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所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收到的发票上未加盖发票专用章,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2.开具发票可以,但是需要加“点数” 前天笔者陪朋友去商店购买些办公用品,就是些纸张和笔墨之类的东西,谈好价钱后,询问是否可以开具发票,商家回答可以提供发票,但是开发票的话税点额外加6个点税钱。相信读者都或多或少的有过这样的经历,通常意义上买价是应该含有发票税点的,但是让顾客为商家提供 纳税 费用,不免让人不爽,虽然没有多少钱,但是顾客真的有义务替纳税人尽义务吗?根据《 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 的销售价格为含税价格,该电子产品公司应当无条件按销售金额为消费者开具发票,不得额外加收任何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所以,加“点数”开具发票是是不合规的。 3.现在开不了,凭小票过几天再来取 现在很多的各类大型商贸公司下面都包括数量不少的连锁店,其中很多事非独立核算的,公司总机构为 一般纳税人 。经常会发生这样一幕,消费者向下属连锁店索要发票时,店方表示分店没有开票员,需要发票的话由总公司去开具,过几天拿着购物小票再来门店领取发票。看上去好像合情合理,但是不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 营业收入 时开具发票。”如果纳税人已收取销售款项,应即时开具发票。因此该公司虽为统一核算的连锁经营企业,但不能以此为由延期开具发票,既违反了发票使用规定,又增加了消费者的成本和负担。 4.不提供发票 估计大家都有这样额经历:去饭馆吃饭,餐后向饭馆索取发票,饭馆不是财务不在开具不了发票就是发票刚用完了,没来得及向税务机关领用发票,以各种理由拒绝开具。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以收款人拒绝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 5.错期开具的发票 之前曾碰到过某 小微企业 主到税务办理发票验旧事项,一查发现好几张发票的开票日期竟然早于领票日期。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小微企业平时业务比较少,开票次数很少,所以就没有及时去税务领用发票,开票者税法意识比较薄弱,对已发生的经营收入按销售业务实际发生的日期补开购票。这种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发票的情况也是违法的,开具的发票必须在领用之日起开具。 6.开具“大头小尾”发票 所谓"大头小尾发票",即指发票联数额大,而存根联数额小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这种情况在一些一些规模较大,实行建账征收的 个体户 中比较常见,开具大头小尾发票,这样会让其少缴纳税款,但是一旦被查出,后果很严重。这样的行为,纳税人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隐匿了经营收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在税法上属于 偷税 行为。 7.不要发票,有赠品 目前在餐饮、洗浴等服务行业以现金交易为主,常常不给消费者开具发票,当消费者索要发票时,往往以赠送饮料、打折扣等方式来诱导顾客不要发票,这样的公司可想而知,肯定是偷漏税的典型,他不可能平白无故的赠送你东西。如果你在饭店现场消费100元,里面至少包含营业税、 城建税 及 教育 费附加等5.6元,这还不包含 企业所得税 等其他税费。所以送你的那一瓶康师傅绿茶肯定不值5.6元吧,他是让你帮他偷税的行为。 8.只提供 收据 虽然市场经济发展越来越完善了,但是在城市和农村间的小卖部、小吃店等仍然流行收据,这种开具白条的行为实际上也是在偷漏税。即使企业取得这样的白条,在税务上也属于不合法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这样的话,企业为了可以在税前扣除,不得不去买其他单位发票冲账,又形成了买卖发票的黑色生态链。 9.提供非本单位发票 这种问题可能太普遍了,去一家公司买的东西,但是开具发票的盖章人却是另一家公司。这种情形发生的原因很可能是纳税人为了不缴税通过购买发票的方法来应付顾客索要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税法规定,开票人必须开具加盖本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合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