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
变更强制措施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变更强制措施?是指在司法过程中,由于案件情况的变化,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进行调整或改变。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且情况发生变化,应当撤销或变更这些措施。对于正在侦查、起诉或一审、二审过程中的被告人,如果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诉讼程序,且对社会没有危险性,可以继续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此外,如果被司法拘留?的人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变更强制措施的方式有两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变更。
司法机关可以直接变更,如果发现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违反法律规定,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收到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如果不同意变更,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而非惩戒,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因此,强制措施与刑罚和行政处罚存在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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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第一百三十六条对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建议后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涉及刑事案件,可以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有罪辩护,无罪辩护,罪轻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