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应具备哪些条件

法律主观:

一、宣告死亡的条件要具备哪些

宣告死亡的条件要具备有:

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指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状态。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即失踪人下落不明状态持续存在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期间。普通期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特殊期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如能证明失踪人不可能生还的,不受两年的期限限制。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范围完全相同。

4.法院的受理与宣告。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人的寻找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现存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归于消灭。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会产生与生理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这主要包括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其配偶之间婚姻关系消灭;他的继承人因此可以继承其遗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等。

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

宣告失踪制度仅仅带来了失踪人财产管理关系上的变化,而宣告死亡制度则不仅带来了财产关系的变化,更使特定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关系发生了变化。前列得以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中,因被申请人的死亡宣告引起人身关系变化的,主要是被申请人的配偶。

依据《民法典》第51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以这一规定为前提,意味着可以由其他人决定被申请人与其配偶之间的夫妻关系的存续,这是明显不妥当的。因此,较为妥当的做法是配偶以外的人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的,不导致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消灭。在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婚姻关系消灭的,婚姻关系才归于消灭。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四十六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