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资源环境法律体系包括

法律分析:1.指导性的环境法律规范,综合性的环境法律规范和部门性的环境法律规范;

2. 实体性和程序性的环境法律规范;

3.有关环境资源的民事法律规范、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和国家法律规范。也可以将环境法律规范分为制裁性、奖励性、命令性、禁止性、授权性、义务性、任意性、解释性等各种不同功能的法律规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