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作训服违法吗
穿作训服,不属于违法行为。
作训服,是军人作战、训练和执行其他勤务时着用的制式服装,又称作战服。多用涤棉混纺织物制作,也有采用纯棉或经过特殊处理的纯化纤织物。特点是轻便耐用,防护性能好,适应战术技术活动。通常分为普通作训服和迷彩作训服。普通作训服一般按军种区分,有的国家还有兵种作训服。迷彩作训服具有防可见光、微光夜视和近红外光等性能,军种、兵种通用。
作训服的着装要求如下:
1、着夏作训服时,通常不扣上衣第一粒纽扣,可以将衣袖上卷(穿着前,先将袖子向外翻卷至腋下缝处,然后将袖口以外部分向外翻卷至与袖口接缝处,再将袖口下翻盖住翻卷部分),扣好纽扣,迷彩图案或者袖口正面外露;
2、着冬作训服时,应当将上衣拉链拉到顶,衣领对折外翻,扣好纽扣。着作训大衣时,应当将拉链拉到顶,扣好纽扣,使用风帽时,可以取下绒领;不使用风帽时,可以取下风帽。
法律依据
《军服管理条例》
第九条
现役军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穿着军服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穿着军服。军队警备执勤人员应当加强检查、纠察,及时纠正违法穿着军服的行为。影视制作和文艺演出单位的演艺人员因扮演军人角色需要穿着军服的,应当遵守军队关于军服穿着的规定,不得损害军队和军人形象。非拍摄、演出时不得穿着军服。
第十条
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应当与军服有明显区别。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仿照军服样式、颜色制作的足以使公众视为军服的仿制品。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第六十三条
军人应当配套穿着军服,佩带军衔、级别资历章(勋表)等标志服饰,做到着装整洁庄重、军容严整、规范统一(军服的配套穿着和标志服饰的佩带见附录五,标志服饰的缀钉方法见附录六)。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国家和军队组织的重大纪念、庆典活动,通常着便服,也可以按照活动组织单位的要求,着服役期间的军服,佩带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徽章。
第六十七条
军人在作战、战备、训练、执勤、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时,应当着作训服。其他需要统一着作训服的时机和场合,由旅(团)级以上单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