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规范公民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推进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贡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规范、倡导、鼓励、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通报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表彰以及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六条 网信、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公安、应急管理、民政、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工会、***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公约、行业规范,引导公民支持并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其工作人员应当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八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强化理想信念,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第九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丢垃圾、倒污水;

(二)不在楼道、消防安全通道等公***区域堆放杂物,不向室外抛掷物品;

(三)不乱搭乱建、乱牵乱挂、乱涂乱画、乱贴乱刻;

(四)不损坏公***区域内的设施设备、花草树木、绿地;

(五)不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秸秆、杂物;

(六)不在禁止的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活动;从事烧烤经营活动应当使用清洁能源;

(七)不占用道路、公***广场晾晒物品;

(八)不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九)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十)不随地焚烧、抛洒冥币纸钱、纸扎物等祭品;

(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乘坐公***交通工具自觉排队,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及携婴幼儿的乘客让座;

(二)爱护公***交通工具和设施,不干扰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

(三)行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横过道路按照规定通行,不跨越、倚坐或者擅自移动、损毁道路隔离设施;

(四)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时靠道路右侧行驶,在道路路口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逆行、不占道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五)文明驾驶车辆,人行横道前减速或者停车让行,主动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驾乘人员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六)有序停放车辆,不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和无障碍设施,不占用道路、公***区域内免费停车泊位长时间持续停放车辆,不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临时停放车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在公***场所言行举止文明,不高声喧哗,依次排队等候;

(二)不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绿色窗口、通道,尊重医务人员和医学规律,配合开展诊疗活动,遵守医疗秩序;

(三)遵守旅游管理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不得损害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等旅游资源;

(四)遵守饲养畜禽、宠物的有关规定;

(五)参加、观看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大型文体活动时服从现场管理;

(六)文明上网,理性表达,不利用网络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淫秽或者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七)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占道经营、越门经营;

(八)开展商业宣传、集会、广场舞等活动时,使用的高音广播喇叭、音响等器材所发出的声音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