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口罩是哄抬物价,竟是自古就有,古人如何管理市场买卖活动?

民众对口罩的需求与日俱增,有些药店违反价格规定趁机涨价,以高出市场价十倍、数十倍的价格出售口罩,被市场监管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及时查处商品买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既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也有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其实,不仅现代社会要求监管商品买卖活动,在重农抑商的古代,对商品买卖的管理也十分严格,历代政府几乎都制定法律法规对买卖活动进行管理与调整。接下来我们一起看下古代人如何用法律管理商品买卖活动。

一、中国古代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内容演变

先秦时期,在一些较大的城市就出现了买卖市场,国家还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与人员——“质人”。从西周时起,政府对于奴隶 、牛马等大宗动产的买卖就进行了控制, 并且由官方制作买卖文书。《周礼》记载:“大市日员而市,百族为主;朝市朝时而市,商贾为主;夕市夕时而市,贩夫贩妇为主。”

西周时管理商品买卖的制度已经有了专门的地点、时间、专人管理,初步具备了市场管理法制的雏形,奠定了后世商品买卖管理法制的基础。

秦朝实现大一统后,有了专门的法律调节商业活动,如《关市律》。秦朝法律对商业活动的规定主要分为禁止性规定和保护性规定。禁止性规定如禁止农村卖酒、禁止官员非法经商、严禁走私等法规定,这些规定也多被历朝历代吸收继承。秦朝《田律》中规定:“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酤酒”就是卖酒。

《秦律·杂抄》则规定官员利用为他配备的马匹经商牟利,要被流放。《法律问答》记载了走私珠宝的案例,把珠宝偷运出境及卖给外国客人,被抓后要把珠宝上交,对抓捕者还要给予奖励。

秦朝法律还注重保护合法商业活动,如《法律问答》规定:如果小偷偷到了甲的衣服,卖给丙,用卖衣服的钱买布,然后小偷被抓,按照法律应该把买来的布和其他东西还给甲,但是丙从小偷手里合法买的衣服不用还给甲。这与现代民法中善意第三人制度相似。

此外,秦朝法律还对不同商品的价格进行了规定,如《司空律》规定粮食价格为“石卅钱”,劳动力是“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等。秦律还规定市场出售的商品要明码标价,不足一钱的小物件可以不标价。如《金布律》规定:“有买及卖也,各系其价,小物不能各一钱者,勿婴。”

两汉时期,商品经济得到发展,贸易活动频繁,为减少贸易纠纷,法律规定买卖双方要订立契约“券书”,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一份,一旦发生纠纷,以券书为证。契约的主要内容有买卖日期、价钱、物品(标的)、双方姓名、见证人等内容。券书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买卖凭证,是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汉朝法律关于买卖要订立券书的内容多为后代继承并发展。

唐宋两朝是中国古代商品经济空前繁荣的时代,因而唐宋两朝法律中关于管理商品买卖的内容更为详尽全面。唐朝时居住区(坊)和交易区(市)严格分开,中间用高墙分隔,并用法律对交易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严格地控制。

唐朝中后期以前,为了更好地维护集权统治,便对城内的居民生活区和商业活动区进行了非常严格的控制,对商品交易活动也有极为严格的时间限制,听到鼓声才可以到市场进行交易,听到钲声要立即离开。据《唐六典》记载:“凡市,以日午击鼓三百声,而众以会。日入前七刻,击钲三百声,而众以散。”

唐朝时的法律沿袭了前朝买卖中订立契约的内容,还严禁买卖过程的欺诈和毁约行为。《唐六典》规定,“凡卖买奴婢牛马,用本司本部公验 ,以立券”,唐朝时买卖奴婢和牛马必须依法订立券书。

《唐律疏议》还规定:“诸买奴婢、马牛驼骡驴,已过价,不立市券,过五日,买者,笞三十,卖者,减一等。立券之后,有旧病者三日内听悔,无病欺者市如法,违者笞四十。”

大意是买卖牛马等商品,要订立市券,如果成交却不按规定订立契约,超过五天,买方要笞三十,卖方减一等。订立契约后,发现买的牛马有病,三日内可以反悔。

唐朝法律还禁止哄抬物价,《唐律疏议》中规定“参市,谓人有所买卖,在傍高下比价,以相惑乱而规自入者,杖八十。”

北宋仁宗时期,街鼓最终被废除,宵禁制度彻底取消。宋太祖乾德三年(公元 965 年)政府诏令开封城中三鼓以后夜市不禁:“四月十三日,诏开封府,令京城夜市至三鼓以来,不得禁止。”

王安石变法时,为了打破富商垄断,颁布了市易法,成立市易务,设置官员,招募行人、牙人(现代意义的中介),平价收购滞销物品。

宋代法律关于买卖奴婢、马牛等的规定基本跟唐朝的规定一致。宋朝海外贸易频繁,神宗元丰年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海路外贸的专门法规《市舶条法》,设置市舶司管理海外贸易。

元明时期,法律关于牲畜买卖有了新的规定,比如家畜的买卖需要委托牙人进行。牙人虽然在宋朝出现,但元代以后才成为商品买卖中必备的中介机构。

明朝法律较前代更为严厉,明令禁止进入市场的商品种类,如“凡民间织造违禁龙凤纹丝纱罗货卖者,杖一百”“禁止江西瓷器窑场烧造官样青花白地瓷器”。明律禁止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规定比唐律更详尽,明律规定“若见人有所买卖,在傍高下比价,以相惑乱而取利者,答四十”“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者,杖八十”等内容。

清朝法律则大体上继承了明律的内容。

二、中国古代调整商业活动法律的特征

从商事法规背后的思想看,中国古代商事法律作为古代法律的一部分,自然体现出儒家思想。中国古代是“礼”治社会,商人的商业活动也要遵循“礼”的要求,因而政府制定的商事法规也体现了“礼”的思想。如因买卖活动引起的纠纷,多适用调解解决。

古代商事法律还体现了儒家思想中的“诚信”,禁止哄抬物价、反对欺诈交易等规定就是要求交易者诚信的规范内容。

从商事法规的内容看,中国古代法律对商业活动的管理内容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越到后期,立法技术越成熟,内容越合理完备。内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禁止和打击非法商业、非法经营,二是保护和规范合法商业活动。

中国古代法律中有关商品买卖的内容是不断完善的过程,比如,两汉、唐朝时已经有对外贸易,但多是陆路贸易,法律中没有针对海上贸易的规定。到了宋朝,指南针及造船术的发展推动了海上贸易的繁荣,因而宋朝与时俱进,制定了针对海路贸易的《市舶条法》。再如宋朝打破商品交易时间的限制,推动夜市经济的发展。

从制定法规的目的看,政治目标大于经济目标。中国古代统治者为了统治的长治久安,增加财政收入,制定的商事法律在政治上的考量要远远多于经济上的考量。再加上重农抑商的社会环境,古代人制定的法律禁止性的消极内容多于保护性的积极内容。以此为目的的商事法律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古代商品经济的发展。

三、中国古代法律规范商业活动的内容带给现代的启示

1、重视商事法律的宣传。明朝是特别注重法律的宣传工作,朱元璋强调法律要“使人易晓”,他力求法律简洁明了,《明大诰》颁行后,他还要求不论官员和百姓等级,都要户户有一本,鼓励人们学习法律。

普法宣传在现代法治治理中也是不可或缺的环节,加强法律宣传才能让消费者与经营者熟知商品买卖交易的价格、违法后果等规则,有助于市场稳定。

2、主动继承吸收传统商事法律文化的精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着辉煌的历史,沉淀了许多经验,构建当代法制体系,我们应该取其精华,在继承的基础上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商事法规。

中国古代商事法规延续数千年,在实践中积累了大量宝贵的经验,这些经验同样适用于当代。比如传统法制背后的儒商文化就是现代提倡商家履行的社会责任,是符合主流价值观的。

3、区分并兼顾商事法律的政治和经济目标。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维护统治的一种工具。我国古代社会重农抑商,商事法律多为维护封建统治服务,政治目标明显。

出于政治考虑,古代法律对商业活动干预过多,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则要求现代商事类法律实现经济目标,促进经济发展。

当前我国商品买卖活动有法可依,市场监管机构和人员也要及时监管、执法必严,对于违法交易、哄抬物价等行为严格处罚。就如近日多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高价销售口罩和白菜的商家进行查处。

我们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商品买卖,无论是作为消费者还是作为销售者,都是市场交易活动中的一员,只有每一个人都守法按照规则参与市场交易,才能构造良好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