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儿童合法权益属于学前教育的什么
第一,“国家保障学前儿童的受教育权。”
有关学前儿童受教育的权利的规定,这里规定了国家的主体责任,由国家给与保障。
学前教育是改变命运的第一阶梯,是每一个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对一个人一生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
学前教育直接受益于每一个适龄儿童,服务于整个社会,是提高全民素质、促进社会进步、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的具有根本性的第一步。
国家作为学前教育保障的实施者,要做到“幼有所育”、“应助尽助”。
第二,“对学前儿童的教育应当坚持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在这里,明确了学前儿童受教育权利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国家坚定不移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就是要让儿童成为利益最大化的获得者,就是要让儿童成为享受教育权利的最优级。
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学前儿童受教育权利的两大基本原则,是必须给与遵循和坚守的。
第三,“尊重儿童人格”。
在具体落实学前儿童的受教育权方面,“尊重儿童人格”是前提和基础。
尊重儿童,是由1989年11月的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的保护儿童权利的国际法律文书《儿童权利公约》提出。我们的孩子,从一降生,便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便是具有独立的、不可侵犯的人格的人。
尊重幼儿的人格,就要践行平等的观念,就要采取无歧视的视角。所有的幼儿,都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利,不受身心的伤害或区别待遇,不因其民族、语言、宗教、社会出身、伤残等等而有任何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