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宪法有关规定如何处理好公权利和私权利之间的关系

公权力是人类***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提供公***物品安全,秩序,公交,通讯等而对***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实施决策,立法的权力,公权力是为维护和增进公益而设的权力,它来源于私权力,是私权力实现的手段与保障,公权力有利于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和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另一方面,公权力也具有其内在局限和异化特质,私权利通常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个人权利,例如,债权和物权。

公权利为人民根据法律,要求公机关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公权利的相对为公权力,也就是公权利行使主因来自公机关公权力之行使。

此公权利如源于公权力行使造成侵害所主张时,则称为主观性公权利或防御性公权利。

私权利、公权力与人民的公权利有密切关系,例如官方公权力有其影响公***领域消费的力量,但却同时涉及人民私权利及公权利。

公权力是人类***同体成员对内、对外做出行为的能力,人类转移多少,然后再转化成多少,这种权力包括人类***同体做出的行为,也包括人类***同体对人类外部做出的行为,向老虎、狮子、地震、自然灾害等做出的行为,人类***同体是指人类根据地域、民族、经济关系、政治信仰或者统的需要而形成的社会群体,如部落,西方的城邦,现代的国家,还有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居委会、妇联等等,国际上的社会组织,联合国等等,还有经济组织也享有一定的公权力,人类***同体是在不同的时间按照不同的民族,地域,政治信仰,社会需要形成,发展起来的,讲公法,离不开这两个概念。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