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可以做股东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所谓“失信人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该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了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等方面的“信用惩戒”。

由此可见,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应当在履行生效的裁判文书规定的义务之后,才能作为注册新公司的股东。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已于2013年7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17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