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的两大特色

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社会革命是法律革命的前提。20世纪的中国社会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正是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中国的法律生活世界日新月异。特别是1978年以来,伴随着社会的深刻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呈现出革命性的变化趋势。这一进程中的两次前后相继的法律革命,首先都是一场社会革命。1949—1956年的当代中国第一次法律革命,是在中国大地上创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及其国家治理体系的伟大社会革命的有机组成部分。1978年开启的当代中国第二次法律革命,则是同当代中国改革开放密不可分的,而改革开放实际上是1949年之后中国的又一次社会革命,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展开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进程,乃是这又一次社会革命的继续深化。

从法律形式上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进程中的两次法律革命,实际上都是一场宪法革命。宪法既是社会革命的产物,又是法律革命的根本法基础。当代中国的第一次法律革命以“五四宪法”这一根本法的形式,确证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这两大原则,明确规定了社会主义中国的国体与政体,第一次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上升为法律;第二次法律革命通过“八二宪法”及其修正案,在中国社会变迁过程中第一次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

因之,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进程中的两次法律革命都是一场法律观念的革命。法律理念的变革是法律革命的灵魂。当代中国的第一次法律革命寄托了人民***和国的创立者们关于社会主义的自由、正义、平等和***同体的价值理想。

而第二次法律革命则充分体现和确证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价值目标和社会理想。2014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作出专门系统的战略部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进程中的又一个划时代的里程碑。历史已经并将继续证明,当代中国第二次法律革命是20世纪以来中国社会与法律发展进程中的一场最深刻、最深远、最伟大的法律变革运动。它要在中国大地上完成从传统的人治社会向现代的法治社会的真正的历史性转变。正是在这一过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呈现出创新发展乃至现代化的发展走势,从而实现中华法律文明价值体系的巨大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