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燃气入户要收费的吗
不需要。这个费用应该由开发商出,而不应单独再收费。按照江苏省和苏州市文件(下附)买房子的时候已经算出过了,再出的话就是出2次,重复收取。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我省自2003年推行住宅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以来,为提高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的透明度,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价格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近年来,特别是从2009年全省停止执行普通商品住房政府指导价管理以来,房地产市场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出现了部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房价构成不透明,重复收费,价外乱收费等问题,房价行为中这方面纠纷和投诉增多,购房人反映比较强烈。为进一步规范房价行为,制止乱收费现象,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现就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申和明确全省所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规定。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要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为商品房经营者与购房者最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格,合同成交价格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住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工程,安全监控系统、进户门、信报箱以及面向所有业主的配套设施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
对于商品住房建设成本中个别工程(或配套设施)项目确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预算费用,商品房经营者必须公示说明并与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收费及其收费方式。如没有任何约定(合同、协议)的,在交付新房时,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向购房者收取合同成交价格之外其他任何费用,也不得将其他部门和单位收取的各种费用转嫁到购房者身上。
商品房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向购房者收取的任何费用必须退还,同时接受价格检查部门的依法处理,开展价格诚信活动的市、县,要将其记入非价格诚信企业名单。
二、继续认真执行好《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苏价规[2011]5号)。其中,已取得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经营者,要在正式销售前及时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按照申报备案价格和明码标价规定内容要求对外销售,明码标示的价格减去公示的各项优惠后应当与合同成交价格相同。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有条件的也要标示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上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争当价格诚信守法经营企业,自觉地规范房价行为,提高房价构成透明度,让购房者明明白白买房;在合同成交价格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对于无法纳入房价成本的极个别项目收费,必须主动公示和向购房者说明原因并在合同中约定,同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备。
四、购房者要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于商品房经营者不合理等违法违规收费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咨询或投诉举报,对于购房合同协议中附加的有关收费条款要认真研判、谨慎签订,防止上当受骗。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近期对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对于那些不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一价清”制度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严肃处理,纠正其错误行为,购房合同之外乱收费的要责令退还,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加以处罚;要自觉接受群众的咨询和投诉,按规定程序认真调查处理,不得拖延推诿;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同时还要对有关部门向在农民建房过程中的乱收费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切实杜绝向农民乱收费现象再次发生。
认真抓好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落实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稳定,事关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决心能否得到坚决贯彻落实,各级政府价格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现实意义,一定要以高度责任感和紧迫感来抓好这项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得到全面执行和认真落实,并取得实效。
以上通知,请立即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价格 商品房 一价清 制度 通知 抄送:国家发改委价格司,省政府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办公室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印发
苏价房地字〔2007〕123号、苏财综字(2007)23号
苏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全面落实住宅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进一步规范“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的收费行为,切实保障我市城市燃气管网设施的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的收费办法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变征收对象:对新建的商品住宅,由原来苏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用户收取的“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改为直接向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收取,收费标准不变;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将交纳的“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进入商品住宅开发成本计入房价内;用户在购房时不再另行交纳“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
二、处理好新、老办法的衔接:为顺利实施“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收费办法的改革和具有可操作性,既要防止重复收费,又要保障城市燃气管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对新、老收费办法提出如下政策界限:
1.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普通住宅商品房,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由物价部门批准的商品房价格项目开始执行新办法,即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交纳。本办法实施前物价部门批准的商品房价格项目,仍按原办法由用户另行交纳。
2.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别墅、高级公寓等高档住宅商品房,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以房产管理部门核发《预(销)售许可证》的项目开始执行,即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交纳。本办法实施前已核发的《预(销)售许可证》项目,仍按原办法由用户另行交纳。
3.定销商品房,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通过招标拍卖中标的项目开始执行,即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交纳。本办法实施前的中标项目,仍按原办法由用户另行交纳。
4.对老新村、老住宅仍按原办法由用户交纳。
三、关于报销问题的处理,按原办法由用户交纳的,可继续按我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享受原报销政策。按新办法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交纳的,不再享受报销。
四、本办法自二○○七年七月一日起开始实施。
五、苏州工业园区、高新区、吴中、相城区及各县级市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认真贯彻,全面落实住宅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
苏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财政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