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非机动车处罚标准

法律分析:对非机动车通行规范作出了新规定。比如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佩戴头盔;非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停车、避让;驾驶非机动车时不得实施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等。

法律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一)拼装非机动车;(二)在非机动车上加装蓄电池、电动机等动力装置,加装座位、伞具、车篷(厢)、高分贝音响;(三)改变非机动车排气装置的尺寸,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电压的蓄电池或者擅自更换电动机等动力装置;(四)拆除或者改动非机动车的消音、车速提示音、限速、尾气处理装置;(五)其他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

第十三条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一)电动自行车;(二)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三)人力三轮车;(四)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实行自愿登记,其所有人申请登记上牌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