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鉴定法律法规
法律主观:
危房的鉴定标准如下: 1、为确保住用安全,对危险房屋的鉴定有所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的房屋。对单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鉴定,可参考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公***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 3、本标准提及的构件,是指承重构件;提及的结构,是指由承重构件组成的体系。 4、对难以鉴定的重要房屋或复杂结构,应进行必要的测试和验算。 5、构成危险房屋的因素各地有较大差异时,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执行本标准时,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危险构件 危险构件是指构件已经达到其承载能力的极限状态,并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构件单位 1、基础 (a)独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单位; (b)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单面长度为单位; (c)满堂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单位。 2、墙以一层高、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单位; 3、柱以一层高、一根为单位; 4、梁、搁栅、檩条等以一个跨度、一根为单位。 5、预制板以块、捣制板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单位; 6、屋架以一榀为单位。 地基、基础 1、地基因滑移,或因承载力严重不足,或因其他特殊地质原因,导致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2、地基因毗邻建筑增大荷载,或因自身局部加层增大荷载,或因其他人为因素,导致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3、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 1、柱、墙 (a)柱产生裂缝,保护层部分剥落,主筋外露;或一侧产生明显的水平裂缝,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外露;或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 (b)墙中间部位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或伴有保护层剥落。 (c)柱、墙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高度的1/100。 (d)柱、墙混凝土酥裂、碳化、起鼓,其破坏面超过全面积的1/3,且主筋外露,锈蚀严重,截面减少。 2、梁、板 (a)单梁、连续梁跨中部位,底面产生横断裂缝,其一侧向上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或其上面产生多条明显的水平裂缝,上边缘保护层剥落,下面伴有竖向裂缝;或连续梁在支座附近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在支座与集中荷载部位之间产生明显的水平裂缝或斜裂缝。 (b)框架梁在固定端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斜裂缝,或产生交叉裂缝。 (c)简支梁、连续梁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挑梁根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斜裂缝。 (d)捣制板上面周边产生裂缝,或下面产生交叉裂缝。 (e)预制板下面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f)各种梁、板产生超过跨度1/150的挠度,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1mm。 (g)各类板保护层剥落,半数以上主筋外露,严重锈蚀,截面减少。 (h)预应力预制板产生竖向通裂缝;或端头混凝土松散露筋,其长度达主筋的100以上的。 3、屋架 (a)产生超过跨度1/150的挠度,且下弦产生裂缝大于1mm竖向裂缝。 (b)支撑系统失效导致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2/100。 (c)保护层剥落,主筋多处外露、锈蚀。 (d)端节点连接松动,且有明显裂缝。 墙 1、墙体产生缝长超过层高的1/2、缝宽大于2cm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2、梁支座下的墙体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3、门窗洞口或窗间墙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或竖向裂缝或水平裂缝。 4、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5/100(三层以上,超过总高的0.7/100),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5、风化、剥落,砂浆粉化,导致墙面及有效截面削弱达1/4以上(平均达1/3以上)。 柱 1、柱身产生水平裂缝,或产生竖向贯通裂缝,其缝长超过柱高的1/2。 2、梁支座下面的柱体产生多条竖向裂缝。 3、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2/100(三层以上,超过总高的0.5/100)。 4、风化、削落、砂浆粉化,导致有效截面削弱达1/5以上(平房达1/4以上)。 过梁、拱 1、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水平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沉变形。 2、筒拱、扁壳、波形筒拱,拱顶母线产生裂缝;或拱曲明显变形;或拱脚明显位移;或拱体拉杆松动,或锈蚀严重,截面减少。 木结构构件 1、柱 (a)柱顶撕裂、榫眼劈裂,柱身断裂。 (b)因腐朽变质,使有效截面减少,柱脚达1/2以上,柱的其他部位达1/4以上。 (c)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 2、梁、搁栅、檩条 (a)中部断裂;或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产生水平裂缝,其长度与深度分别超过构件跨度与构件高度的1/3。 (b)梁产生超过跨度1/120的挠度,搁栅、檩条产生高度1/100的挠度。 (c)因腐朽变质,使有效截面减少达1/5以上。 (d)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 (e)榫头断裂,支座松脱。 3、屋架 (a)支撑系统松动失稳,过度变形,导致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4/100。 (b)上、下弦杆断裂;或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变形。 (c)上、下弦杆因腐朽变质,使有效截面减少达1/5以上。 (d)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 (e)主要节点,或上、下弦杆连接失效。 (f)钢拉杆松脱;或严重锈蚀,截面减少达1/4以上。 其他结构构件 1、土墙 (a)墙体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1.6/100。 (b)墙体风化、硝化深度达墙厚的1/4以上:或有墙脚长度的1/4,其受潮深度达墙厚。 (c)产生两条以上的竖向裂缝,其缝深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2/3。 2、混合墙、乱石墙 (a)墙体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2/100。 (b)墙体连接处产生竖向裂缝,其深度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1/2;或墙体产生多条竖向裂缝,其缝深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1/2。[1] 鉴定方法 1、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分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 (a)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b)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2、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a)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b)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3、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4、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 (a)若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 (b)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5、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a)结构老化的程度; (b)周围环境的影响; (c)设计安全度的取值; (d)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 (e)危险的发展趋势。 范围 整幢 1、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主体结构,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2、因墙、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屋盖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4、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拱体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局部 1、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部分房屋,导致局部倒塌的。 2、因墙、柱、梁、混凝土板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部分结构破坏,导致局部房屋倒塌的。 3、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屋盖倒塌,或整个屋盖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4、因搁栅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间楼盖倒塌的。 5、因悬挑构件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梁、板倒塌的。 6、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拱体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7、危险点是指单个承重构件,或围护构件,或房屋设备,处于危险状态的。
法律客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