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查曾振华律师打官司怎样
失信被执行人
曾振华
发布时间
2017-01-18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法人代表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399号
组织机构代码
立案日期
2015-02-02
省份
广东
执行案号
(2015)惠城法执字第00701号
执行法院
惠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人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文书确定义务
申请执行人李文昌诉被执行人刁迎辉、曾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了 (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曾振华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本金2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500000元本 金的利息自2013年12月1日起,500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4年1 月.25日起,1261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4年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刁迎辉对被执行人曾振华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令被执行人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合计30616元。现该判决书已于2014年12月3日生效,被执行人在判决书生效后的10之内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依法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