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查曾振华律师打官司怎样

失信被执行人

曾振华

发布时间

2017-01-18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法人代表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399号

组织机构代码

立案日期

2015-02-02

省份

广东

执行案号

(2015)惠城法执字第00701号

执行法院

惠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人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文书确定义务

申请执行人李文昌诉被执行人刁迎辉、曾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了 (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曾振华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本金2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500000元本 金的利息自2013年12月1日起,500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4年1 月.25日起,1261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4年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刁迎辉对被执行人曾振华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令被执行人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合计30616元。现该判决书已于2014年12月3日生效,被执行人在判决书生效后的10之内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依法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