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关于采光的规定

一、房屋采光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二)《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三)《中华人民***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时间的标准。”这个标准应该是目前判断采光权纠纷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依据。

二、房屋采光有问题开发商是否担责

房屋采光有问题开发商需要担责。采光权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是附属于建筑物的权利。住宅采光权不容侵犯,业主采光受到实质影响是业主被侵犯采光权的关键。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三、如何维护建筑物采光权

(一)为切实保障居民住户的合法权益,防止项目建设单位对模拟演示中未受影响而工程完工后确实受到影响的住户拖延补偿,可由项目建设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政府有关部门或居民代表与政府有关部门***同设立专用账户对保证金进行管理,待项目建成后,根据实地测定结果进行合理补偿。补偿方式除直接货币补偿外,建设单位或开发企业还可以对采光受影响的居民住宅进行回购,或者通过置换方式给予安置;

(二)凡因项目工程建设致使住宅日照时数大寒日8时—16时累计少于3小时的,均应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居民住户根据采光影响程度协商予以补偿,而日照时数大寒日8时—16时不少于3小时的,则不予补偿。凡因项目建设影响周围居民住宅采光引发纠纷的,应由项目建设单位与住户协商解决,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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