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对法律的认识在前期和后期有什么不同

柏拉图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思想,虽然掩盖了国家与法的阶级实质,但他 从人的需要来思考法的问题,还是很有价值的。 柏拉图在《政治家篇》中承认了民主制度的优点。并且指出了贵族政体或君主政体的弊病。 他认为,如果实行法治,民主政体则不如贵族政体,而贵族政体则不如君主政体;如果不实 行法治,“君主政体则成为压迫平民最残酷的统治形式”,而平民政体是“最好的统治形式 ”。在《法律篇》中,柏拉图不仅分析了法律的产生过程,强调“法律的基本意图是让公民 尽可能的幸福”,为达此目的,他提出一条立法原则,即立法者要“根据全国的利益”,而 不“只是根据部分人的利益而制定”,也就是说,“立法者在订立他的法律时,不要只看到 一方面,只看到人的德性中最低下的那一部分;他应该看到全部的善德,并按照这些善德来 制定出各类法律。”这样的法律就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这一观点是柏拉图相论、“拯救本质 ”思想的必然体现。另外,立法工作虽然重要,但如果没有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更 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在柏拉图看来,要实现法律的社会价值, 良法与良吏要并重。同时,在良吏中还要选择好法律监护官,柏拉图认为这是最重要的事情 。 依据法律正义论,柏拉图在司法、民法、刑法方面均提出了一些思想和观点。总之,他后期 主张法治,把公平、平等、自由同法治联系起来。柏拉图认为,法律是为了整个国家利益, 因此它才是正义的,那种凭借强者的权力来制定的法律不是公正,而是“滥用权力的方式之 一”。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象最野蛮的兽类一样。一国之法律 应是最高权威,如果“当一国的法律处在从属地位并且没有任何权威时,它就是走向毁灭; 反过来,我以为那种法律凌驾于统治者之上,而统治者也要服从法律的国家必将得到神的拯 救和赐福”。如果有人据理性和神的恩惠的阳光指导自己的行动,他们就用不着法律来支配 自己,因为智慧比法律或秩序更有力量,理性是万物的主宰,道德正义就可取代法律正义。 柏拉图说:“但是,现在找不到这样的人,即使有也非常之少;因此,我们必须作第二种最 佳的选择,这就是法律和秩序。”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法治国是后期柏拉图提出的又一种 “理想国”方案,虽则是第二等的方案,但却是更实际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