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可以向持卡人提起赔偿吗
——兼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
46条 2 022年9月2日,国家公布了 《中华人民***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该法将于2022 年12月1日起施行。详读该法,亮点很多,今天我们要探讨的是第 46条第1款的规定,即“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该条的规定,电信诈骗的被害人是可以要求诈骗分子或者为电信诈骗提供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帮助的人员很多都是提供银行卡 等涉嫌帮信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被告人以及虽然不构成犯罪, 但客观上提供了帮助的违法嫌疑人。 问题来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01条第1款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何为“物质损失”,最高院 《刑诉法解释》第175条第1 款解释为“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身权利”好理解,如伤害类犯罪 ;“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 一般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等, 而其他的占有类财产犯罪,如盗窃、诈骗等 则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对物质损失做了限缩解释,缩小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那么 《中华人民***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实施后,电信诈骗的被害人能否向卡主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呢?笔者认为是可以的。具体理由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46条第1款的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 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该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1168规定,二人以上***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116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两部法律使用的文字都有“造成他人损害的“, 故按照《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的规定,卡主应当与电信诈骗分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根据《立法法》确立的法律原则,法律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的效力, 即《中华人民***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的效力高于最高院《刑诉法司法解释》 的效力。所以,在新的《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后,被害人可以依据新的法律向卡主或者诈骗分子提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的民事诉讼。 以上是笔者的浅显认识,虽然 电信诈骗被害人向卡主提出民事赔偿,貌似对卡主不太公平,但实质上对于更好的打击电信诈骗犯罪 、保护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会起到更好的作用和效果, 同时,也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 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的政策。而对于卡主来讲,除了可能会承担刑事、行政责任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没有超出民法典的规定,实质上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违法犯罪必有代价,切勿贪图小利而成为犯罪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