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欲扶年轻人自己摔倒获赔2.6万,这是在保护碰瓷吗?
这不是在保护“碰瓷”,这是在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这是孙女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为:无因管理之债。
我们先回顾一下事件:70岁的孙女士在超市购物,70岁的孙女士到超市购物时,看见李某及孙女摔倒在电梯上,孙女士不顾自己年事已高,跑过去搀扶,结果自己也受伤、胸椎骨折。为此,孙女士将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及受助者李某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自己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3.2万余元。
事后北京西城法院一审认定,超市无责,孙女士受伤是因为看见受助者李某及孙女有危险前去救助,因此李某由责任赔偿,判令李某赔偿孙女士各种损失***计2.6万余元。这便引起了轩然大波,公众都人为审判结果是在保护碰瓷者的利益。其实不然由于最近学习二建,接触到了该方面的内容,看见新闻我就并不觉得惊奇,反而理解法官审判的原因。
该事件涉及债的产生,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事件完全满足无因管理的条件,因此产生了债,如果孙女士要求赔偿,这是她的合法权益,并非“碰瓷”。
该种债权的产生不仅不会保护“碰瓷”,反而会刺激好人好事的出现,没有人会不计成本不计得失去去帮助陌生人,除了人民公仆。无因管理实则在保护“好人”的合法利益!?
我是你朋友镜子小哥!
没有什么比告诉你我的想法更痛快!
我在手百问答等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