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可以携带多少件商品,有固定么?
中国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物品的限量规定
1、 食品、衣料、衣着、工艺美术品、普通手表和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 用品限合理数量。
2、 普通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只能享受其中一种携带入境的待遇。
3、 12度以上酒 精饮料2瓶(每瓶限0.75升)。
4、 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照相机、录像机、组合音响、收录机、摩托车等,以及价值 在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出国人员在国外每住满6个月(180天),可任选上述列举物品中的一件 免税,最多连续免税4年;因经济援助项目或承包劳务出国的人员。
在国外每住满6个月(180天),可任选上述列举物品中 的一件免税;在境外停留不满6个月的短期或临时出国人员,每一年内的第一次入境可任选一种征税。
5、 普通电子琴、普 通照相机、打字机等和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凡普通出国人员,因经济援助项目或承包劳务性 质出国的人员以及短期或临时出国人员带进物品的规定同第4条。
6、 说明:
① 物品价值按到岸价格核定。
② 上述第4项和第5项所列各种物品一年内同一品种不得重复带进。
③ 临时出国人员多次出国在外时间不得累计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二十七条
边防检查站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需要,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进行重点检查。
第二十八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不得携带、载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禁物品;携带、载运违禁物品的,边防检查站应当扣留违禁物品,对携带人、载运违禁物品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非法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边防检查站应当予以收缴,对携带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边防检查站办理携带或者托运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携带、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十五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限制其活动范围,进行调查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一)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嫌疑的;
(二)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嫌疑的;
(三)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通知有犯罪嫌疑的;
(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嫌疑的。
第三章 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
第十六条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离、抵口岸时,必须接受边防检查。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检查,在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出境检查,在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在特殊情况下,经主管机关批准,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出境检查,也可以在特许的地点进行。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将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火车离、抵口岸的时间、停留地点和载运人员、货物情况, 向有关的边防检查站报告。
交通运输工具抵达口岸时,船长、机长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员工和旅客的名单;列车长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必须申报员工和旅客的人数。
第十八条
对交通运输工具实施边防检查时,其负责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到场协 助边防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在非对外开放的港口停靠。 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不得上下人员、装卸物品。
第二十条
中国船舶需要搭靠外国船舶的,应当由船长或者其代理人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搭靠手续;未办理手续的,不得擅自搭靠。
第二十一条
边防检查站对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有权进行监护:
(一)离、抵口岸的火车、外国船舶和中国客船在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和检查期间;
(二)火车及其他机动车辆在国(边)界线距边防检查站较远的区域内行驶期间;
(三)外国船舶在中国内河航行期间;
(四)边防检查站认为有必要进行监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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