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033条是怎么规定的?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的一般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是关于自然人可以用遗嘱的形式处分个人财产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是自然人根据其意志在生前对其个人合法财产做出死后安排的一般规定。
本条源于《继承法》第16条,有四点修改:一是把原条文中的“公民”改为“自然人”。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和民主政治紧密相连,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其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使用“公民”,但一直有争论。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中已经将公民的概念删除,只保留了自然人的概念。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统一使用“自然人”。二是为了法律用语更加规范,把原条文中的“赠给”修改为“赠与”。三是受遗赠人的范围增加了“组织”。四是增加“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本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从立法上确认了遗嘱自由,体现了对个人合法财产的保护。当然,遗嘱自由并不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的民事行为。遗嘱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遗嘱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遗嘱人自己的意思表示,遗嘱即可成立,不论遗嘱中涉及的相对人何时知道遗嘱的内容,遗嘱都是自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的。正因如此,在遗嘱生效前的任一时刻,遗嘱人都可以自己的意思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第二,遗嘱是遗嘱人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所作的处分行为,只能由遗嘱人自己独立自主地作出,不能由他人的意思辅助或者代理。为保证遗嘱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设立遗嘱不适用代理制度,由代理人代理设立的遗嘱是无效的。第三,遗嘱是死因法律行为,即遗嘱必须是在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在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要注意,遗嘱的有效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有效指的是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为法律所认可。生效指的是遗嘱产生法律效力,可以依照遗嘱来处理遗产。第四,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遗嘱虽为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但不能由当事人自行决定采取何种形式。自然人所订立的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是无效的遗嘱,不能发生遗嘱继承的效力。
本条第1款明确了遗嘱人用遗嘱形式处分的只能是“个人财产”。即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即遗产。为了适应社会不断发展带来的财产权益形态日趋多样化的现实,《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至于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一般来讲,也是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来处理的,具体还需注意其他法律中有无禁止性或限制性的规定。
本条第1款还规定了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于遗嘱生效后,有权按照遗嘱人的意愿来执行遗嘱内容的人。遗嘱因于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效力,因此遗嘱人自己不能执行遗嘱,而须由他人来执行。遗嘱的执行直接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遗嘱执行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担任遗嘱执行人的资格。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一位或数位执行人,以便于实现其遗嘱目的。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