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法这三个字的理解
“情理法”是面对一宗案子,先从感情出发,跟着感觉走,从而得出一个初步的处理意向,最后才参考罪犯的违法行为。
从这样的逻辑出发,依情断案,其后果必然是案件处理被感情因素主宰,而法反被大大淡化,导致法律底线不保,公平正义丧失,最后犯罪人被“大事化小”,甚至逃脱法律应有的制裁。
情理法在中西方的人际关系互动和社会秩序整合中,理性法的作用明显不同。在中国,情感是基础,理性是基础,法律是目的。在西方,理性是基础,法律是使用,情感是目的。理性主义和法治是西方文化的特征,而理性主义和德治或人治是中国文化的特点。
因为“天理无非人情”,“王法本乎人情”。普遍精神服从于特殊的私情,而法律精神则让位给人际关系。儒学这种理性精神和中国文化的文化和社会影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它使中国人的人格、思想和行为具有中庸之道和中庸之德、风格和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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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情与法的关系,虽说法治社会,理当以法为先,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几千年的封建农耕社会造就的中国超稳定的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司法人员,特别是基层司法人员,要做到处处讲法却颇为不易。
所谓“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找人”,甚至案子还没进门,四面八方的“招呼”、说情者接踵而来。“领导、乡亲、七大姑八大姨,低头不见抬头见,如果完全按法律和原则办事,就寸步难行。
百度百科-情理法
人民网-"情理法"与"法理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