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刑的详述

国家的产生,标志着一种全新社会的确立,而要维护这种秩序,就需要有完备的法制建设。于是,由一些原始社会习惯形成的习惯法,最终发展为成文法典。法律制度内容甚多,但刑事法律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汤刑》就是商代颁布的一部重要刑事法律。

提到《汤刑》,我们不得不谈到《禹刑》。《左传》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禹刑》是夏代法律的总称,因禹而命名。据说,夏代的这部法律有三千条之多。它初步确立了以习惯法为主体的五种刑名,即大辟(杀头)、劓(割鼻)、宫(残害生殖器官、破坏生殖功能)、刖(断足)、墨(割开上额,灌注黑色)。关于《禹刑》的内容,因为史料缺乏,我们还不甚了解。

继夏而起的商朝,在开国之初就制定了刑法,即《汤刑》。这部由汤在都城西亳制定的法律,在祖甲时期,作了修订。它是初具规模的一部奴隶制的刑法法典,是一部成文法典。

《汤刑》在立法思想上是《禹刑》的继承和发展。《汤刑》的罪例有三百条,最重的刑例是不孝。正如《吕氏春秋》所谓的“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这在一定程度上开始了重视以“孝”为代表的“礼”与“刑”的相互借鉴。

人们习惯认为,《汤刑》主要是奴隶主压迫奴隶的工具,实际上这是一个认识误区。对于商王朝最早的统治者威胁最大的,不是奴隶,而是大大小小的奴隶主。因此,《汤刑》内容的重要部分,实际上是官刑,即《汤刑》的实施对象主要是各级官吏。《左传》对此记载说:“其恒舞于宫,是谓巫风。”意思是,官吏如果沉湎于歌舞声色之中,官风不正,就要受到处罚。

夏代时,已设有专门关押犯人的监狱。夏桀曾把商汤囚禁于夏台(又叫均台,在今河南禹州市境),夏台是夏王直接管理的牢狱。商朝则继承了夏朝的监狱制度,并强迫监禁中的人犯服劳役。

《汤刑》所规定的刑罚方式很残酷,如有人在公道上弃灰,就要被斩手。到商代的亡国之君纣王时,更是强化了这种刑罚的措施,如文献中记载的炮烙之刑,仅从字面上就使人不寒而栗。

战国时期的思想家荀子主张“刑名从商”,说明了《汤刑》在历史上的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