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知识产权法的特点

澳门在对知识产权进行法律保护方面的一个特点是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对知识产权进行全面规范,而非将其纳入刑法典进行规定。

第一,著作权方面:

由于著作权中所包含的巨大无形财富价值,世界各国很早就开始了以法律的手段对其进行保护。目前所知的世界上第一部保护作者权利的法律是1709年英国的《安娜女王法》,其后欧美各国相继也建立了自己的著作权保护制度。

澳门在1999年12月20日回归祖国之前,一直采用延自葡国的包括保护著作权制度在内的各项法律制度,除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世界版权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巴黎文本)和《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等国际性公约外,有关著作权制度由公布于1972年1月8日《政府公报》之1966年4月27日第46980号法令所规范,此乃当时澳门对作者权利之法律保护的基本框架。1985年11月25日当时的立法会针对社会中所出现的新问题也曾颁布制定了第4/85/M号法律,对音像制品的定义,翻版许可及未经许可非法复制音像制品的刑事处罚作出了补充性规定。

1996年开始适用的新的澳门刑法典并没有在保护著作权方面作出任何规定,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继续规定于单行法规中。其后,当时澳门政府于1998年5月4日又颁布了第17/98/M号法令再对上述之澳门著作权法律制度作出一些补充规定。

但是面对近年来科学技术尤其是科技资讯技术的高速发展,著作权保护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问题,原有的法律制度已明显不适当新形势下的需要,因此澳门政府于1999年8月16日颁布第43/99/M号法令,全面废止了旧的著作权法律,制订出全新的《著作权及有关权利之制度》。

上述法规***有六编二百二十三条,分别对著作权的内容、归属、保护期、国际上之保护范围、使用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也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工业产权方面: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之一员,澳门很早就开始建立起其自己保护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但在1999年之前,澳门本地区在工业产权法律框架内只存在有关商标保护之独立制度,即11月6日第56/95/M号法令所建立的制度,而其他与世贸组织所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相关的内容,如专利、工业品之外观设计及新型、生产商标及商业商标、地理标记等则沿用由葡萄牙延伸到澳门来适用的《工业产权法典》(1995年9月4日公布于《政府公报》第一组第36号上)。

为适应法律本地化的需要,也为了填补有关法律漏洞,1999年12月13日澳门政府颁布了第97/99/M号法令,即《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同时废止了上述所指两法令。

新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法总***有314条,对工业产权的登记、注册类型以及侵犯工业产权行为的刑事行政法律责任作出了详尽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