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什么的规定
统计制度
统计违法行为
1、虚报统计资料。
2、瞒报统计资料。
3、伪造统计资料。
4、篡改统计资料。
5、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
6、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7、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8、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
9、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利益或进行欺诈活动。
10、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11、拒不接受统计检查的行为。
根据《统计法》及其他统计法规、规章的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等。虚报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高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瞒报是指低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伪造是指没有事实根据,编造虚假数据或资料的行为;篡改是指利用职权,擅自修改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行为;拒报是指拒不执行国家统计制度,明确表示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对统计部门进行统计调查的合法要求置之不理的行为;屡次迟报是指行为人上一年度已有迟报记录、本年度又有两次迟报行为,或上一年度虽无迟报记录、本年度有三次迟报行为的。各个地方的处罚不一样!
一、什么是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迟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不按法定的报送统计资料时间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这种统计违法行为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违反了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2、不按法定的报送统计资料时间报送统计资料。
拒报统计资料,是指具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拒不执行国家统计制度,对统计部门进行统计调查的合法要求置之不理,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明确表示拒绝上报统计资料的;
2、被检查单位的领导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3、经《统计报表催报单》催报,仍不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
4、拒不参加年报会议,也不领取统计报表的。
二、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对于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报统计资料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拒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如何认定迟报次数?
根据《统计法》的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出现一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就将受到行政处罚。如果出现多次迟报行为,行政处罚将会加重。
多次迟报统计资料是指已有迟报记录,再次发生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计算“多次迟报统计资料”的“次”,应根据调查对象超过法定期限报送的统计调查表的不同,分别计算。凡统计调查表的表名、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文号、报告期别、报告日期等其中之一不同的,就分别计作一次。但对于报告期和报送日期相同的一套统计调查表,无论其表名、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文号等是否相同,则应计作一次。例如,有一份统计调查表的报送日期为月后10日前,另一份统计调查表的报送日期为月后15日前,如果都迟报,则应认定为迟报两次。又如,在同一报告期和报送日期的两份以上统计调查表中,其中有一份统计调查表迟报,应认定为迟报一次;有两份迟报,也应认定为迟报一次。
四、涉密数据还需上报吗?
根据《统计法》的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同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对统计调查对象以保密为由,拒绝按时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根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目前,个别上市公司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统计资料,已构成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股份上市公司作为企业事业组织的一种形式,应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履行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虚报、瞒报
虚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高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虚报统计资料最基本的特征是“以少报多”。例如,某企业6月份实际完成工业产值890万元,但是由于统计员粗心,将该月的工业产值错误计算为980万元,该厂统计负责人在没有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就同意将统计结果报送给统计部门,致使该厂六月份的工业产值多报90万元。
瞒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低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瞒报统计资料最基本的特征是“以多报少”。例如:某企业2003年度上报职工工资总额为110万元。统计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实际发出的工资总额为295万元。原因一是该企业为了少交个人所得税,故意少报;二是该企业未按统计制度规定,将发给职工的误餐补贴计算在内。
从虚报、瞒报统计资料这两种统计违法行为的主观构成来看,并不仅仅是以故意为前提,而是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的。因此,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并因为这种过错导致实施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就可以认定其已构成虚报或者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因疏忽大意等过失而导致的多报或者少报行为,首先要认定为虚报或者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统计局依据《统计法》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