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津区购房入户的规定有哪些?

重庆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自:重庆公安局 时间:2009年04月10日 字号: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渝公办[2009]50号

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局: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9〕9号)文件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一次性在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经开区、高新区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成套商品房(包括全产权房、按揭房、二手商品房)且实际居住的人员(不含境外人员),购房人、配偶以及16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在校生不超过19周岁)准予迁入购房地入户,不受学历限制。购买主城九区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成套商品房,仍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3〕129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解决进城农民工户籍问题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171号)文件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户口办理指南

来自:重庆公安局办公室....时间:2009年04月10日 字号:大 中 小 打印

户政管理咨询投诉电话

户口咨询投诉电话:63962448

居民身份证管理咨询投诉电话:63962420

流动人口管理咨询投诉电话:63962398

移民户口管理咨询投诉电话:63962437

警务督察电话:63758111

户口办理指南

一、户口登记

(一)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

1、 出生登记。

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入户登记,随父或随母自愿,户口登记机关查验计划生育手续,对无计划生育手续或者违法生育的,应当在办理完户口登记后,及时告之当地计 生部门。

2、 死亡登记。

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手续办理户口注销。

3、 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

由申请人提供相应的变更或更正户口项目理由的证明。

4、 分户和并户。

凭本人申请和相关证明办理。

5、 区、县(自治县)内及主城区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

凭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户口簿》办理。

6、 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境)恢复户口。

凭出国定居手续注销户口和回国定居手续恢复户口。

7、 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凭入伍通知书和复退、转业安置手续办理。

8、 被注销了户口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凭相关法律文书、决定或释放手续办理。

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凭录取通知书或转学、退学证明、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

凭《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办理。

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二)凡办理下列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

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

对证明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向申请人予以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1、公民变更姓名、民族,更正出生日期;

2、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3、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含农转非)落户;

4、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

5、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异地落户;

6、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区、县(自治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

(三)办理第二条中所列户口申报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1、由派出所审批决定的户口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2、需上报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审批的户口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区、县(自治县)公安局。

3、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主城区在15个工作日、其他区、县(自治县)在2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需上报市公安局审批的户口事项,市公安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三峡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入户

凡申请迁入三峡工程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入户,只允许迁入以下六类人员:

1. 出生;

2. 婚嫁;

3. 工作调动;

4. 军人转业、退伍;

5.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分配;

6.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投靠直系亲属。

申报手续:申请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后,由派出所报经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