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竞价交易能委托他人办理吗?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市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项目交易中的电子竞价交易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惠州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规定》以及交易所的相关操作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所的电子竞价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利益,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电子竞价交易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 在交易所内进行的电子竞价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本规则适用所有参加电子竞价交易的当事人。主体合法,权属清晰,程序合规,资料完整的企业产权、实物资产、债权、矿业权、林权、文化产权、招商引资、增资扩股、公***资源市场化配置等交易项目(以下均简称“交易项目”),均适用电子竞价交易方式。
第二章 释义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委托人”,是指依法拥有竞价标的处置权并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其它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委托方可以是竞价标的所有权人或经营权人,也可以是所有权人或经营权人的代理人。
本规则所称的“竞买人”,是指拟通过电子竞价交易方式受让转让标的并向交易所提交了《电子竞价竞买申请书》(附件1)及相关资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经资格审核确认并按要求交纳竞价保证金,取得参与竞价活动资格的竞买人。
本规则所称的“中标方”,是指以电子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并最终购得交易项目标的的竞买人。
本规则所称的“投资人”,是指在路演大厅中注册并通过交易所资格审查的,需要企业发布项目的且具有受让、合作意愿的依法设立且存续的法人、其它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本规则所称的“竞价保证金”,是竞买人或委托人承诺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本规则及相关规定,履行约定,参与交易项目电子竞价交易活动的经济担保。
本规则所称的“《网络竞价须知》”(附件2),是指由交易所针对竞价活动所制定的认为有必要向竞买人说明的注意事项的文件。
本规则所称的电子竞价交易方式,是指由交易所依据项目转让公告的相关约定和交易标的具体情况,通过网络平台建立电子竞价活动,组织竞买人竞争交易标的的行为。
本规则所称的“动态报价”,是指在交易所的组织下,竞买人在目标标的报价期内随时登录报价大厅参与目标标的的报价,并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标的报价期满后最高有效报价者成为中标方的报价行为。
本规则所称的“场内行权”,是指其它股东参与网络竞价行使优先购买权(以下简称“行权”)的一种方式。
本规则所称的“场外行权”,是指其它股东在网络竞价外行权的一种方式。
第三章 竞价交易程序
第五条 交易所根据不同交易项目的特点选择不同的竞价大厅开展竞价活动,并制作《网络竞价须知》及其它相关文件。
《网络竞价须知》中应写明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名称、竞价方式及竞价时间、竞价起始价及加价幅度、竞价保证金退还时间、结算交割、违约责任等,涉及到优先购买权的,还应注明具体行权方式。
第六条 竞买人必须仔细阅读本规则以及竞价活动及标的相关信息、《网络竞价须知》、各竞价大厅的使用规则及其它相关文件。
参加电子竞价的竞买人可自行到交易所指定场所办理竞价交易的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竞价交易手续的,由代理人持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到交易所办理。
竞买人根据《网络竞价须知》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向交易所提交相应的竞买文件。交易所负责签收和保存,对逾期提交的,交易所有权不予受理。竞买文件应当真实、完整、有效。竞买人须对竞买文件中任何不真实的数据或者不诚实的陈述所导致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在竞买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前,竞买人可以书面方式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竞买文件。补充或修改的内容应当视为竞买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竞买人须自行在竞价系统中注册并保存登录账户和登录密码,竞买人在向交易所提交的竞买文件中应正确填写自己所注册的登录账户(登录帐户栏必须以打印的形式填写)。
参加“网络竞价大厅”的竞买人必须在意向项目竞价开始前在网上对项目申请竞价,参加动态报价大厅的竞买人必须在项目“自由报价期”开始后“限时报价期”开始前在网上对项目申请竞价。
若因竞买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申请导致账户无法激活的,由竞买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竞买人应对其注册帐户安全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登录帐户名和密码登录竞价大厅的用户,在竞价大厅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
第八条 交易所对竞买人提交的竞买文件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竞买人在项目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内向交易所交纳竞价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后,方可取得竞价资格。交易所在确认收到保证金后,激活竞买人所提交的注册账户并通知竞买人。
第九条 竞买人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登录电子竞价系统进行报价。竞买人在登录参与电子竞价时,除非先有正式的书面说明,否则均视为竞买人本人在操作竞价终端。
第十条 竞价时间结束后,最高有效报价购得交易项目标的的竞买人为中标方。最终报价以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系统将自动将竞价信息生成《网络竞价记录单》供各方竞买人查阅或打印。
第十一条 竞价结束后,竞价系统会自动向中标方发出成交提示。中标方应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所领取《中标通知书》,双方签章确认。并按要求与委托方签署交易合同,再次返回交易所办理鉴证,然后与委托方办理交割手续。
第四章 电子竞价的方式
第十二条 “网络竞价大厅”分为一次报价和多次报价。
“网络竞价大厅”的具体操作规则详见《网络竞价大厅使用规则》。
第十三条 “动态报价大厅”分为“动态报价综合厅”和动态报价专用厅。
“动态报价大厅”的具体操作规则详见《动态报价大厅使用规则》。
第十四条 “路演大厅”是指利用网络路演,以图、文、视频及在线沟通等手段实现对项目的全方位长时间在线展示的网上项目推荐会。
路演大厅的具体操作规则详见《网络路演大厅使用规则》。
第五章 保证金及其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竞价保证金
竞买人参与电子竞价交易活动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向交易所交纳竞价保证金。未按时足额交纳竞价保证金的不得参加竞价交易活动。
竞价交易结束后,如成交的,保证金中按项目公告或文件规定的方式处置;未成交,且不存在不予退回情形的,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后予以原额(不计息)原径退回(退回账号类别不能为信用卡)。
第十六条 违规处理
在竞价交易过程中,竞买人违反本规则或发生下列情况时,交易所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当次竞价交易,且保证金不予退回。给委托人或本交易所造成损失超过保证金的,违规方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交易双方有违法行为的,则自行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竞买人被确定为中标方后,中标方未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签领《中标通知书》或未与委托方签订项目交易合同的;
(二)竞买人提供虚假竞买资料的;
(三)竞买人与委托人或竞买人之间串通竞价,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竞买人对委托人和交易所相关工作人员或其它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电子竞价公正性的;
(五)其它违反本交易所规则的行为。
第六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交易所有权拒绝委托人分拆交易项目标的或合并任何两件或两件以上交易项目标的,在出现争议时,交易所有权决定是否将交易项目标的再次竞价。
交易所有权在竞价前对交易项目标的进行展览、公告、图录及以其它形式出版或发表,但交易所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不对其意见的准确性(包括标的真伪)承担任何责任。
交易所有权决定起始价及加价幅度和加价周期,有权决定竞价时计价的货币种类。涉及以外币竞价的,按结汇银行当天实时公布的外汇买入价结汇,汇率风险由竞买人承担。
第十八条 保密义务
交易所和委托人应当对竞买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它情况进行保密。
竞买人应当对在交易项目交易过程中获悉的委托人及其标的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九条 竞价的中止与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价交易活动中止或终止:
(一)委托方提出正当理由,认为须中止交易的;
(二)第三方对所交易的交易项目提出争议,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三)司法机关书面通知的;
(四)交易所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同意的;
(五)其它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六)因不可抗力或其它突发事件导致竞价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七)其它经国资监管机构确认应当终止的情形;
(八)违反本规则的其它需要终止的情形。
交易所在监控电子竞价交易过程时如遇不可抗力或其它突发情况而影响电子竞价正常进行或导致无法正常监控的,交易所有权宣布中止交易,并决定重新开始竞价的相关事宜。
如交易所决定终止当次竞价交易的,则交易所有权决定是否再次进行竞价交易。
第二十条 禁止行为
交易项目竞价交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委托人在项目公告中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竞买人,对竞买人实行歧视对待的;
(二)委托人无故不推进交易项目竞价交易活动进程,经交易所催办仍不作为的;
(三)竞买人与委托人或竞买人之间串通竞价或者排挤其它竞买人的,竞买人损害委托人或者其它竞买人合法权益的;
(四)竞买人弄虚作假,扰乱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五)竞买人对委托人、交易所工作人员或其它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竞价程序公正性的;
(六)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竞价交易活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止行为。
交易所作为委托人与竞买人的中介人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并有监督双方公平交易的义务,但对委托人或竞买人的任何违法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各方之间发生争端,当事人可向交易所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选择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