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山寨违法行为的要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山寨违法行为的法条主要体现在混淆行为和虚假宣传等方面。

首先,该法第六条规定了混淆行为的情形,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或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或者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这些行为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次,该法第二十条规定了虚假宣传的情形,包括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时,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如果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明码标价,也不能进行虚假宣传。这些行为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此外,商标法也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例如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这些行为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总之,《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具有重要作用,企业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