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提供法律保障措施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源头减量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废弃物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和本市其他相关规定处理。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制度约束、习惯养成、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行政执法和经费保障,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机制。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提供相应保障。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工作。鼓励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居民公约。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或者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教育、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将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回收利用和处理设施布局纳入本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设施建设纳入建设项目公***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将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所需土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第十条 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心是政府设立从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拟订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研究拟订生活垃圾分类目录、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参与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监督、考核、评价相关工作;
(三)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业务培训;
(四)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教育资料,开展宣传推广活动,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
(五)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技术研究和应用工作,探索生活垃圾使用专用垃圾袋投放;
(六)组织、指导生活垃圾减量分类试点、示范点建设、达标创建和推广实施工作;
(七)承办市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和差别化收费的原则,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逐步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第十二条 鼓励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技术创新,支持垃圾分类先进设备、工艺的研究应用,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智能化、专业化、信息化。
市、区主管部门可以使用智能化信息系统收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信息,采集相应证据。第二章 分类投放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下列要求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垃圾,包括废弃的玻璃、金属、塑料、纸类、织物、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容易腐烂的食物残渣、瓜皮果核等含有有机质的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且应当进行专门处理的垃圾,包括电池、灯管、家用化学品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