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公布法律的权利属于
法律分析:公布法律的权利属于国家主席。国家主席的职权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权。法律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紧急状态令、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等。 (2)任免权。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正式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派遣或召回代表国家的常驻外交代表,即驻外使节。 (3)外交权。国家主席对外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国家主席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同国外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荣典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或单位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