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或条件是什么?

文/北京陈剑峰律师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或条件(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在下列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 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如下:(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三、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或条件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简介:中***党员,1996年起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有13年的律师执业经验,现为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劳动争议纠纷(其中工伤赔偿尤为擅长)、婚姻继承纠纷、房产纠纷和刑事辩护。曾分别被评为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和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盛情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