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利害关系,顾名思义,某件事或者某人某物对你有利或者有害的,就叫利害关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依据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正确理解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关键。
利害关系是什么意思?
利害关系,是指对于诉讼标的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起诉或可能被提起诉讼。间接的利害关系人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当事人一方的败诉可能使自己遭受不利后果时,可以参加到诉讼中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利害关系人一般认为是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
“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所以,从合法权益、行政行为及其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维度来探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构成是较合乎逻辑的研究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