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秉昆过失致人死亡为什么判的那么重

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 张律师

年度热播大刷《人世间》第46集,男主角周秉昆因过失致骆士宾死亡被判处有限徒刑九年,吃瓜群众根据自己朴素的价值观作出判断,纷纷发弹幕认为判得太重了,还有观众都望罗翔老师出来主持公道。(欢迎添加律师微信咨询、交流。24小时内必回。)

判有期徒刑九年真的太重了吗?咱分现行刑法与当时刑法两个时间段进行分析。

一、根据现行刑法,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得太重。

现行刑法也称97刑法,即从1997年起施行。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即《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生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现结合案情分析如下

第一,剧中周秉昆并非故意杀人,是在骆士宾语言的刺激下,两人发生打斗,男主角在事发前没有致骆士宾死亡或伤害骆士宾的犯罪动机,主观上没有追求或放任骆士宾死亡结果的故意。但周秉昆对其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负有注意及预见义务,且其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据此,本案的基本刑在三年到七年之间。

第二,案发后,如果是周秉昆自己拨打110电话,等待公案机关的到来,或者旁人播打110电话后,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到来,均属于自守,应从轻处罚。剧中,没有以上情节,但可以肯定的是周秉昆没有逃跑,没有逃避公案机关抓捕,而是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到来,所以周秉昆应被认定为自守。

第三,周秉昆到案在案件第一阶段即侦察阶段就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好,案发后具有较好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第四,周秉昆是偶犯,初犯,社会危害小,故可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如果本案发生在当下,周秉昆不可能判处九年,根据他案发后及案发前良好的表现,很可能判处三年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有可能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如果是这个结果,吃瓜的你是不是更容易接受一些。

以上推理并不张律师我的臆想,请参考以下判例。

案由: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号:(2017)皖11刑终80号

裁判结果判处汪海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名)驾驶皖轿车沿滁州市龙蟠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凯迪塞纳河畔路段时,与驾驶轿车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朱旭(化名)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将车停在龙蟠大道北侧机动车道,下车发生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被告人汪海击打被害人朱旭,致使朱旭倒向此时从自全椒路右拐驶入龙蟠大道的许某驾驶的轿车右前、后轮间,车右后轮碾压朱旭头部,致朱旭当场死亡。汪海在二审期间与被害人朱某1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朱旭亲属的谅解。汪海平时表现较好,所在居民委员会愿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

裁判结果判处汪海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二、根据当年刑法,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同样判得太重。

《人世间》中周秉昆一案发生在1993年8月11日,那时的适用的还是1979发布的79刑法。当时的刑法没有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周秉昆与骆士宾相互打斗前,秉昆均没有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过程中,双方也没有使用器械,两人打得伯仲之间,骆的死是个意外,故没有故意伤害罪中故意。故不能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当时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杀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正如前面所述,秉昆过失致人死亡,应当定过失杀人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合两部不同的刑法分析,显然,剧中法官对秉昆下手实在太重了,难怪大家都有意见,甚至有人戏言,都要去找祁同伟了。其实大可不必,现实中,秉昆最多判个三年,处理的好的话,判一年,缓刑一年都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