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的公租房怎么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城六区城镇户籍的家庭及人员 (不含在校大中专学生);或在本市城六区域长期居住 的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就业职工的家庭及人员;家庭收入符合准入条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单身人员须年满18周岁且在本市具有稳定工作及收入。
西安公租房申请材料:
1、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资格申请审核表;
领取资格审核申请表的地址:
⑴、持有西安市城六区户籍的群众,在其户籍所在地社区或人才交流中心;
⑵、西安市五区二县户籍的群众,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
⑶、非西安市户籍的在其居住证所在地社区。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3、婚姻证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注:公租房申请办理手续免费!
申请流程
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人才交流中心或居住所在地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租赁型保障房的申请审批程序:
①社区受理 (公示、审核和信息录入并审核资料及信息上报街道办事处);
温馨提示:不知道社区在哪里可以咨询物业或者房东,工作单位所在社区咨询人事,社区登记领表审核资格通过后,有房源才可以准备材料申请。
②街道办事处初审 (审核和信息录入并将审核资料及信息上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③区住房保障中心终审 (公示、审核并向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上报联审信息,根据六部门联审结果终审。将通过审核的家庭信息报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备案)。
满足西安公租房条件的公民可以按照流程,带好相关证件和资料去西安的相关部门办理公租房的申请。申请公租房需要流程和审核,时间会比较久,建议大家先选好地址,准备好申请表等重要资料,提前到相关部门办理申请。同时租用公租房要严格按照公租房的标准进行维护。
《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租赁型保障房配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的基础上,实行轮候制度。
优先保障: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保障的家庭;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孤寡老人或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的;申请家庭成员中有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的;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期限:
租赁型保障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合法使用住房。承租人应保护好房屋及其设备并合理使用,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的损坏,承租人应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使用所添置的房屋附属物退租时不予补偿。
租金收取:
租赁型保障房的基础租金按照同地段、同品质类似房屋市场租金的90%确定。基础租金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向社会公布。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保障家庭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40%的城六区城镇户籍家庭,其租金标准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其租金标准按照基础租金的80%执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其租金标准按照基础租金执行。
特殊照顾:
申请人或配偶年满60周岁无经济来源或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申请人或配偶为一级残疾且丧失劳动能力的、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批,租金减半收龋
管理—障资格每年审查一次
租赁型保障房承租人的保障资格每年审查一次,每三年重新申请。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之日前3个月提出续约申请,并进行资格期满审查。
承租人不按规定进行资格期满审查的,解除租赁合同,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租金按照基础租金执行。
如果申请人虚报、瞒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租赁型保障房,将被取消保障资格,收回住房并追回租金差额,计入个人不良信用档案,申请人及***同申请人自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分别调整为:
(一)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2021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即:46931÷12×70%=2737.64元,取整为2738元以下(现行标准为2615元)。
(二)限价商品房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2021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即:46931÷12=3910.92元,取整为3911元以下(现行标准为3480)。
《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两人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按照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标准的1.1倍执行;单身人员(含未婚、离异独身、丧偶独身)月收入标准按照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标准的1.2倍执行。
《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2019年7月1日我市已全面停止受理经适房、限价房资格审核申请,本次调整经适房、限价房准入标准仅用于摇号分配前的资格复审。
《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_邑区、蓝田县、周至县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