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中买方因自身便利终止采购合同适用什么法?
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政府采购合同是一种公法性质的行政合同。其理由是,政府采购合同具有不同于普通民事合同的特殊规则和法律效果,主要再现在采购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特殊权利和相应的特殊法律救济手段上。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当终止合同有利于公众的利益时,政府有权终止合同,这在美国被称为“政府便利的终止。”政府出于公***利益而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虽不受违约责任惩罚,但必须补偿供应商因此受到的损失。另一种意见认为,政府采购本身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在采购合同订立过程中,不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购销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此,政府采购合同一般应作为民事合同。基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特征,并且从更充分地体现公正、公平原则考虑,本法采纳了后一种意见,确认政府采购合同为民事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但是,由于政府采购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采购的目的是为了公***事务,政府采购还具有维护公***利益、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抑制腐败等功能,因此,政府采购合同又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据此,本法在明确适用合同法的前提下,对政府采购合同订立、效力、变更、终止等有关特殊问题作出了必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