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责任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适时修订: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包括“一岗双责”制度、“一票否决”制度、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安全生产责任内容、考核奖惩等事项;
(二)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明确生产经营全流程各岗位的标准化安全操作规程;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度;
(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适用制度;
(五)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六)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包括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及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事项;
(七)“三同时”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规定;
(八)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依法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九)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十)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十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度;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三)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
(十四)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并督促实施;
(二)保证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三)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并督促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四)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六)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指导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并指导组织实施;
(二)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组织落实事故防范、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整改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四)每半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