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联邦制
法律分析:联邦制是两个或多个分享权力的政府对同一地理区域及其人口行使权力的体制。事实上,在美国所实行的联邦制下,美国宪法是国家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威所在。反过来,宪法也反映了美国人民的意愿,而人民的意愿是民主政体中的最高权力所在。在一个联邦制国家,国家政府有明确的权利,对外事务有完全的主权。但是,在国内事务上如何行使权力,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法律依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第一条 第一款本宪法所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第二款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每州的选举人应具备该州州议会人数最多一院的选举人所需具备的资格。年龄未满25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7年以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居民者,不得为众议院议员。众议院人数和直接税税额均应按本联邦所辖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于各州,各州人口数目指自由人总数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3/5。自由人总数包括必须在一定年限内服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地安人。人口的实际统计应于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3年内,以及此后每10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众议员人数以每3万人选出1人为限,但每州至少应有众议员1人。在实行此种人口统计前,新罕布什尔州可选出3人,马萨诸塞州8人,罗得岛州和普罗维登斯种植地1人,康涅狄格州5人,纽约州6人,新泽西州4人,宾夕法尼亚州8人,特拉华州1人,马里兰州6人,弗吉尼亚州10人,北卡罗莱纳州5人,南卡罗莱纳州5人,佐治亚州3人。任何一州所选众议员中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长官应发布选举令以补足此项缺额。众议院应选举该院议长和其他官员,并独自享有弹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