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外伤害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 因B既不是雇主也不是用人单位,B只是联系了几个工友一同干活,故B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由发包方(学校或教育局)承担责任。
受伤工人可以去作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按工伤的标准向发包方索赔。
三.工伤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的待遇有: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构成5到10级伤残合同终止或解除时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