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什么时候制定的

我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9月颁布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和国宪法》诞生在1954年。

第一部《宪法》已经走过漫长的50年历史。这部《宪法》单行本是人民出版社发行的,发行量为2000万册,封面印有国徽和《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红色字体,现在这第一部《宪法》单行本已经是一部凤毛麟角的“珍品”。第一部《宪法》***制定106条,分为序言;第一章总纲(1—20条);第二章国家机构(21—84条);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85—103条);第四章国旗、国徽、首都(104—106条)。在旧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是在公元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颁发的,叫《钦定宪法大纲》。

辛亥革命后,公元1912年(中华民国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31年11月7日,中央苏区在首都瑞金召开了“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并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和国宪法大纲》,这些都是在我国历史上所产生的部分《宪法》。

中华人民***和国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9月28日第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1975年、1978年和1982年进行过三次全面的修改,我国现行《宪法》是在第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今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将对现行的《宪法》进行修改和颁布,它将是我国政治经济各领域中的一件重要事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