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运用证据规定的指导原则有哪些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运用证据规定的指导原则具体如下:

1、根据证据的来源出处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2、根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可以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3、根据证据事实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等,可以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4、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