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追尾责任怎么划定
发生连环追尾的,应当由交警根据当事人在事故中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划分责任,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