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法中的被委托组织?被委托组织的范围,特征及其法律地位如何?
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行政委托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委托的委托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其他非行政机关的委托不能称为行政委托。
2.行政委托中的委托事项必须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
3.行政委托中被委托的对象可以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行政委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委托的事项是有关群众性、社会性的行政管理事务;
2.行政机关行使该项行政管理职权确实有困难,难以负担;
3.委托的职权与职责影响较小或影响程度较轻;
4.被委托组织具备一定的条件。
被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
被委托的组织是指受国家行政机关的委托代为行使该行政机关某项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企事 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被委托的组织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后果(包括赔偿和应诉)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因此,被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