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作坊侵权的法律责任
加工点负有主要责任,即责任应在70%以上。关于伤残评定,应当由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的伤残等级作为计算赔偿金额的依据。
加工点负有主要责任的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予赔偿。
从法律规定来看,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法定义务,加工点允许顾客自己加工、而加工过程中可能存在重大风险,加工点未尽到保障义务,存在严重过错,对造成的损失,加工点至少应承担主要责任(某些情况甚至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但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
由于向加工点追索赔偿款可能遇到阻碍,建议委托当地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以便于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家庭经济困难,可向当地司法局下设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争取得到免费的法律援助。
以上意见,请参考。
另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