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是什么?大概是什么意思,内容,麻烦简短些,谢谢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是关于表演者权利保护的国际条约,该条约赋予了电影等作品的表演者,依法享有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在表演作品时的形象、动作、声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动的权利。此后,词曲作者和歌手等声音表演者享有的复制、发行等权利,电影演员等视听作品的表演者也将享有。
编辑本段条约主要内容
经过连续紧张磋商,会议通过了这份“北京条约”。条约***30条,以中文、阿拉伯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签署,详细规定了“定义”“保护的受益人”“国民待遇”“精神权利”“复制权”“发行权”“权利的转让”等问题。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第2条 表演者定义
“表演者”系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以及对文学或艺术作品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进行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表现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表演的其他人员;“视听录制品”系指活动图像的体现物,不论是否伴有声音或声音表现物,从中通过某种装置可感受、复制或传播该活动图像。
解读外交会议中国代表团成员、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表示,《北京条约》的突破点在于不再区分在录音制品上的表演和以视频方式录制的表演,对两者都提供保护,“这就是《北京条约》跟之前三大条约不同的地方,”他表示,根据《北京条约》,如果有人将梅葆玖先生舞台表演录成录像,他人未经许可进行翻录的话,这种行为是侵犯梅葆玖先生表演者权。
第3条 保护的受益人
缔约各方应将本条约规定的保护给予系其他缔约方国民的表演者。非缔约方国民但在一个缔约方境内有惯常居所的表演者,在本条约中视同该缔约方的国民。
第4条 国民待遇
在本条约所专门授予的专有权以及本条约第11条所规定的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方面,每一缔约方均应将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给予其他缔约方的国民。
第7条 复制权
表演者应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对其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复制的专有权。
第8条 发行权
表演者应享有授权通过销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形式向公众提供其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的原件或复制品的专有权。
第11条 广播和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表演者应享有授权广播和向公众传播其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的专有权。
解读王迁表示,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中,只针对录音制品上的表演,但如果有人把表演录成DVD,放到网上传播,并没有规定该行为侵犯了权利,这次《北京条约》生效的话,他人这么做,就侵犯了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14条 保护期
依本条约给予表演者的保护期,应自表演录制之年年终算起,至少持续到50年期满为止。
第25条规定,“本条约通过后即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部开放以供任何有资格的有关方签署,期限一年。”加利表示期待着条约在全世界范围内迅速而广泛地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