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新建冤案中怎么就认定是他杀害受害女子的

当代刑事错案之二十一 安徽赵新建因“杀人奸尸”蒙冤8年获释

赵新建,安徽省亳州市农民。1998年8月7日凌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华佗镇邢庄村一17岁少女被杀害,凶案现场因有该庄村民赵新建衣物、拖鞋等,赵新建的噩梦从此开始,他最终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直到杀人真凶被捕,赵新建的冤情才得以昭雪。2006年6月23日,亳州市谯城区公安分局发出释放通知书,将赵新建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释放。

1998年8月7日,农历六月十六,风高月清。

凌晨两点,突然一阵凄厉的哭喊声划破了夜空:“艳艳,你怎么啦,快来人啊,杀人啦……”

原本静谧的小村庄———安徽省亳州市华佗镇邢庄村立刻“开了锅”:哭声、呼喊声响成一片。

亳州谯城警方及当地派出所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调查取证。

死者是该村17岁少女邢某某。据死者的奶奶邢吕氏说,当时,她被屋外一阵响声惊醒,开始并没有意识到什么。由于好一会儿没有睡着,就到另间屋去看看孙女邢某某蚊帐掩好没有。这一看,让邢吕氏惊呆了:借着窗户透进来的月光,邢吕氏看见孙女“全身没有布丝”,去拉电灯,发现电灯线也断了。邢吕氏“脑子一下就懵了,感觉出事了”。

邢吕氏一边摸孙女有没有气了,一边喊人。此时的邢某某已经死亡。

据警方当时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的录像反映,邢某某死在凌晨1点前后,在案发现场的邢某某床上有件不属于邢家的蓝底带竖白条T恤衫和一双塑料拖鞋。此外,警方还在现场提取了一些毛发。

法医尸检报告证明,邢某某系被他人钝器作用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更为恶劣的是,邢某某不仅被杀还被奸尸。这在观念朴素的农村引起极大震动,给邢某某的亲属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痛苦。此后不久,邢某某的母亲精神失常,离家出走。

由于案发现场发现多件不是死者家的物品,警方将这些物品看成重要物证,进行重点排查。

村民们很快认出,案发现场所留的T恤衫是同村村民赵新建的。事发当日一早,赵新建便被带到谯城公安分局城北乡派出所接受询问。

赵新建说,他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衣服是怎么到了邢某某家的,不过,当天晚上除了邢某某家“进了贼”,自己家和其他家也都“进了贼”,衣服和拖鞋可能是贼杀了人后,慌忙中留下的。所以,天一亮,派出所要求村里的年轻人去辨认,他也去了,“那时候我就已经知道衣服、拖鞋是我的,还有我家的毛巾。要是我作的案,我还会去吗?逃跑都来不及呢!”

然而,事情并不像赵新建想象的那么简单。

当晚,赵新建被带到了刑警大队。

审讯一直持续了三四天时间。赵新建说,“实在坚持不下去了,就承认了。”赵新建毕竟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案件中许多细节他不知道。所以,他的口供有明显的编造痕迹。比如,办案人员问赵新建杀人后怎么回家的。赵新建说,是翻墙回家的,而在赵新建先前的口供中又说自己开门进去的。那么,赵新建为何会有这样反常的举动,门开着不进而要翻墙回家呢?

原因就在于为了使赵新建的行为与现场相一致。因为当天晚上,除邢某某在家被害外,包括赵新建家在内该村***有4家当夜有人闯入,其中赵新建家的墙上留有明显的翻墙的痕迹。只有赵新建作案后翻墙回家才能与客观事实“吻合”。

后来,真凶李某某被抓获后供述,当晚他翻墙进入赵新建家,并拿走了赵家院子里晾晒的赵新建的T恤衫、毛巾、拖鞋,丢弃在了邢某某被害现场。

比这样的口供更离谱的,还有赵新建关于如何弄断邢某某屋内电灯线的供述。

赵新建口供称,为了防止邢某某惊醒后开灯,作案前先把电灯线弄断:“到东屋南边找个白玻璃瓶,就地找个砖头把瓶砸烂,怕人听见,就趁着他家骡子乱蹬地的时候砸”,“我拿一块玻璃渣返回屋割断灯线”,“玻璃渣又被我放在东屋南侧,与其他瓶渣放一块儿了”,杀死邢某某后走时“从院子里西边鸡窝边找了块小塑料布,把砸碎的瓶渣都包在一块儿走的”。

一位办案人员现在看了这段供述,也认为不合情理。他说,当晚邢某某的爷爷睡在院子中间,砸烂玻璃瓶,声音应该不小,赵新建明知院内有人还敢砸玻璃瓶吗?为怕人听见,就趁着骡子乱蹬地的时候砸,赵新建砸瓶的节奏掌握得这么好吗?用玻璃渣割灯线,割后又把玻璃渣与其他瓶渣放一块,更没有这个必要了。

赵新建说,承认杀人后,他也清醒了,杀人是要杀头的。想到这他又后悔了,我没杀人干吗要承认?所以,再一次提审时,赵新建翻供了,全部否认作案事实。

但是,由于赵新建承认过杀人,他从此掉进了噩梦的深渊。

疑点重重却成“铁案”

赵新建案疑点甚多,但亳州法院却两次判处赵新建死刑、一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亳州中院在对赵新建的判决中描述到:经审理查明(赵新建供诉杀人奸尸的“事实经过”),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赵新建的供述……法医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证据经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吻合、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在赵新建供述中和死者邢某某有一段对话,很能说明问题:

赵新建说:我拍了她(邢某某)的胳膊,她醒了,坐起来,(邢某某)问“谁”,我说“我”,她问我“你现在来弄啥”,我说“来找你玩”……这时她就说“你可走”,我说“我不走”,她又说“你不走我喊俺妈了”。她张嘴就要喊还没喊出声来,我就用右手捂住她的嘴……

这段“情景对话”发生在赵新建“杀人”前。后来复查此案的办案人员都感到这个情节太“ 幽默”。半夜里,一个女孩对一个不速之客展开这么长时间的对话,况且邢某某的奶奶就在堂屋东间里睡,院子里还睡着邢某某的爷爷,这根本不可能。

赵新建的父亲赵建华说,判决书讲有证人证言,可这些证言与赵新建没有任何关系。所说的证人,就是当晚发现有人进家的几户村民,“他们只说当晚有人进了家,而且所看到的人的模样和赵新建相差很大,这怎成了赵新建杀人的证据呢?”

这几位证人就是本村当晚看到凶手的几户村民。

村民石朝民证实,当天夜里12点左右,他和妻子、孩子在院子内睡觉,发现一人进院,被其妻发现,他和妻子准备撵,那人转身就跑了。“那人长相粗壮敦实,20岁露头,1.6米左右,赤脚光背,穿深色裤头,看样不是本庄人。”

村民邢大捧证实,夜里她在堂屋东间和其母亲床挨床睡着,床动了一下,于是她用脚蹬了两下,感到是个人,她就喊她母亲,那个人欠着身子出去了。邢大捧所描述的那人的模样与石朝民描述的大体一致。

那天是农历六月十六,月光明亮,村民对那人的体貌特征看得还是相对清楚的,认为不是本庄人。赵新建大约1米7以上,偏瘦,而且赵家和邢大捧、石朝民家挨得很近,要是赵新建,他们很容易就能认出来。

“正因为如此,结合村民所说的体貌特征,邻村周庄的李某某当天也被传唤到了派出所,并提取了毛发作检验,哪知李某某乘看管人员不备跑了。”一位警方人士说,由于现场有多件赵新建的衣物,确实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对赵新建的突破上,忽视了李某某。直到当年8月18日公安部的检验报告出来,发现现场提取的毛发血型为O型,与李某某一致,而与赵新建的A型血不一致。

这些证据本该在法院能够得到全面审查的,却没有引起法院的足够重视。赵新建的代理律师施晓文回忆说,尽管他把所有的疑点都提了出来,并明确说该案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赵新建作了案,但法官未予采纳。

尽管安徽省高院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亳州中院的死刑判决发回重审,但最终亳州法院还是判决赵新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在赵新建案件侦办和审理期间,他的家人虽多次上访喊冤;赵新建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害人的家人不能接受,也在上访。邢某某被害案件成为安徽省挂牌上访案件。此案引起当时刚担任亳州市公安局局长的祁述志关注。他亲自调取赵新建案卷进行审查,发现证据存在重大问题。他要求不惜一切代价,抓捕李某某归案。

2004年8月20日,追捕小组最终在山东黄河故道的茅草房内将李某某抓捕归案。

李某某被抓捕后,当即交代了杀害邢某某并奸尸的犯罪事实,并否认与赵新建参与***同作案。这时,邢某某被杀案的本来面目才得到还原。

2004年9月14日,李某某交代了作案的全过程。

1998年8月6日晚10时许,李某某睡不着觉,欲上邻村邢庄邢某某家猥亵邢某某,就从周庄窜至邢庄。走至邢某某家南大坑东岸时,把所穿拖鞋放在坑东岸一墙角处。由于邢某某家大门关闭,便窜到了邢大捧家,从其东墙翻入院内后进入邢大捧家堂屋东间,邢大捧被惊醒并跺了李某某一脚,李某某慌忙翻墙逃走。呆了一段时间,见无动静,又赤脚来至石朝民家,欲对石朝民之女行不轨。刚进石朝民家院里,就被石妻发现,李迅速逃离。后见无动静,李某某又赤脚来到邢某某家东墙外,爬上砖摞子翻入墙内。见一打鼾老头睡在院内,邢某某家堂屋门没关,于是悄悄进入,用手捂着手电光照屋内,发现西间有一铁床,邢某某头南脚北睡在床上。李某某来到邢某某床旁,欲行不轨,邢伸手去拉灯绳,结果被李某某扯掉,李某某恐邢叫喊用手掐其脖子致其不动为止并对邢某某进行了奸淫。随后,李某某跳墙出邢家。怕事情败露,李某某考虑到赵新建刚劳教出来不久,遂产生嫁祸赵新建之念。于是从赵新建家西墙翻入,偷走一件汗衣和一双塑料拖鞋,原路返回到邢某某家中,将赵新建汗衣放在邢某某床上,拖鞋放在邢某某床下,后又原路返回……

李某某的交代,与当晚发生在邢庄的事实相吻合。李某某进入4村民家的时间顺序,和村民反映的情况也相一致。亳州市公安局长祁述志说,尽管现场留有赵新建的衣物拖鞋等物,但这些全部是间接证据。赵新建案的错误根源就在于,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完全用间接证据来证明赵新建存在的“犯罪事实”。

他说,纠正这起错案,可能是自己揭了自己的短,“这只不过是执法上犯的一个错误,但这对当事人、当事人的家庭却是灾难性的,一辈子的事。”

2006年1月6日,安徽省高院作出(2006)皖刑再终字第0001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皖刑终字第2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亳中刑初字第0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