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同一制度累计下发补充通知原则上不得超过多少次

关于针对同一制度累计下发补充通知原则上不得超过3次的规定,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确保通知合法合规。同时建议单位在制定制度时尽量详尽全面,以减少后续发通知的频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关机关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作出修改、更新或者补充的,应当在原文基础上开展工作,并将补充后的内容通过相同的渠道公开。”该规定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及其部门发布的各类制度文件。对于同一制度累计下发补充通知的情况,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以确保通知的合法合规性为前提。如果修改、更新或补充的内容属于重大政策调整或法律法规变动而导致的,可累计下发多次通知;如果是因为制度本身缺陷导致需要补充,应当在规定次数内解决问题,保证制度的稳定性和连贯性。为了避免频繁下发补充通知,单位在制定制度时应当尽量详实全面,吸取过去经验教训,避免存在漏洞或者不完善的地方。此外,也需要关注相关立法动态,及时调整与完善制度内容,以减少后续发通知的频次。

什么情况下不得对同一制度累计下发补充通知?对于制度本身存在缺陷导致需要多次补充的情况,应当规定补充通知的次数上限并严加控制。同时也应当避免存在漏洞或不完善的情况,尽量在制定制度时将最广泛、最具体的问题纳入考虑范围,以尽可能保证制度的稳定性和连贯性。

对于同一制度累计下发补充通知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确保通知的合法合规性。单位在制定制度时应当尽可能详实全面,减少后续补充通知的频次,保证制度的稳定性和连贯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关机关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作出修改、更新或者补充的,应当在原文基础上开展工作,并将补充后的内容通过相同的渠道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