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关于电子送达的日期
法律主观:
第一百三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第一百三十五条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第一百三十六条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第一百三十七条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第一百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法律客观:一、民事诉讼法电子送达是什么广义的电子送达,包括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诉讼文书发送给受送达人的行为。民事诉讼法所指的电子送达仅指人民法院利用信息技术通过电子邮件将诉讼文书发送到案件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专用邮箱的送达方式。二、电子送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013年1月1日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首次从法律上确认了电子送达的合法地位。《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三、电子送达的法律效力如何电子送达方式与传统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邮件一经发送成功,诉讼文书即视为送达,产生法律效力。电子邮件到达邮箱时间即为送达时间,系统将会自动生成送达回证返回案件管理系统。注意:1.法院在发送邮件同时向受送达人手机号码发送相关短信提示信息。在诉讼期间,如果停用或变更手机号码的,应当及时通知法院,否则导致无法送达或者送达不及时后果自负。2.根据法律规定,电子送达必须经过受送达人的同意,但在实践中适用电子送达优先原则。受送达人为非自然人或律师代理的应当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不同意应有正当的理由,也可以采用传统送达方式。设置“正当理由”这个“门坎”,主要是为防止不诚信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拖延诉讼,如提交上诉状递交减免缓上诉费的申请,然后玩失踪。3.电子送达以代理人的邮箱地址作为优先收件地址,同时必须填写当事人本人的作为备选地址。当事人可以随时申请变更代理人邮箱地址,也可以提出要求法院同时向两个邮箱同时发送诉讼文书,和代理人一起同步了解案件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