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自认必须是明确的表示。诉讼中的自认,即当事人在诉讼中就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表示其为真实,或者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对方的事实,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承认该项事实的表示。诉讼外的自认是指在诉讼以外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表示其为真实,因诉讼外的自认与证明责任没有直接关联,只是影响法官心证的因素之一,因此诉讼外的自认并不是证据法上考虑的问题。在诉讼中,自认一经作出,就会产生后果: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一经作出承认的声明或者表示,另一方当事人就无须对该事实举证证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